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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特药业:屡遭行政处罚 市场开拓负担重
发布时间:2021-05-25 10:55:330  

       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药业”)是一家从事高端仿制药、创新药、中成药和原料药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主营产品包含马来酸麦角新碱注射液、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 片、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等。20207月,倍特药业首次递交招股说明书,拟登陆创业板,并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5000万股,募资约10.04亿元用于特色原料药技改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新药研发项目的建设,以及补充内部流动资金。同年1217日,倍特药业上会通过。

       尽管成功登陆资本市场,《股市动态分析》从倍特药业的招股书中仍发现公司尚有缺陷待解。公司及分公司报告期内遭受多起行政处罚,其中还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涉嫌接受虚开发票这类性质较恶劣的事件;此外,公司销售费用猛增,远高于同行水准,疑似透露出公司市场开拓的艰难。

   

屡遭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不合格

报告期内,倍特药业及涉及多种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案件。

招股书显示,倍特药业原料药生产基地之一——仁安药业青白江分公司曾受到两起行政处罚:2018813日,由于仁安药业青白江分公司在储存、使用危险品进行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成都市青白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仁安药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20181220日,因仁安药业青白江分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保违法行为,成都市青白江环境保护局对仁安药业青白江分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1012日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1月,被告人周勇安排被告人陈雪、肖震峰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资阳市雁江区注册成立资阳盐宸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资阳西成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后,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多家公司销售增值税发票,销售收入达3400万元。涉嫌接受虚开发票的公司中恰好包括倍特药业。(见图一、二)

图一:刑事判决书(部分一)

图二:刑事判决书(部分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告称,倍特药业生产的盐酸黄酮哌酯片不合格,相关部门已对不合格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倍特药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见图三)

图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报告期内,倍特药业及下属企业合规性问题频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倍特药业管理体系可能存在巨大疏漏。作为与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药品厂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也显然会给企业形象造成重创。

 

销售费用增长迅猛 业务推进难度不小

2017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倍特药业销售费用增长迅猛,分别为41678.48万元、138685.59万元、183408.56万元和39902.2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03%54.79%56.67% 59.09%,且高于恒瑞医药、海思科等同行可比企业。(见表一)

表一:各企业销售费用占营收比例

 

20201-3

2019

2018

倍特药业

59.09%

56.67%

54.79%

恒瑞医药

34.86%

36.61%

37.11%

海思科

40.76%

43.52%

38.74%

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倍特药业称,销售费用增长一方面是加大了市场推广力度。招股书显示,倍特药业业务推广费占总销售费用比例达90%以上(见表二)。另一方面,2017 年“两票制”逐步实施后,倍特药业推广模式就由经销商转变为学术推广。在传统经销商模式下,经销商同时承担产品推广和配送的职能,产品推广费用主要由经销商承担,销售费用率较低。而在学术推广模式下,公司经销商只承担配送职能,产品的市场推广由公司筹划和安排专业的市场推广服务商进行,产品推广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此销售费用率较高。

销售费用增长也拉高了倍特药业营业总成本,导致其2019年净利润较上一年下降了22.40%

表二:倍特药业销售费用构成


   来源:招股书

报告期整个阶段,倍特药业业务推广费都占据极高比重,跟同行可比企业相比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也较高,体现出公司产品竞争力或品牌影响力可能较弱,需要依靠大力推广才能获取客户。

还需要提及的是,“集中采购”政策正在我国持续深入施行,目的就是解决民众药品费用负担,并且保障民众用上有效的、有质量保证的药品。政策一出,药品价格就被极大压制,并且药品质量门槛有所提高,药企利润已不似从前那样丰厚,同时还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在此之下,倍特药业利润压力可见一斑。  

       针对上述问题,《股市动态分析》向倍特药业发去采访函,但截至本文发布,倍特药业并未做出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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